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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42号 关于重申在津无就业单位人员办理落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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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52817300592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14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42号 关于重申在津无就业单位人员办理落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重申在津无就业单位人员办理落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4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防止对《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中“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有关政策产生误读,现就重申在津无就业单位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相关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到各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或北方人才市场指定窗口领取《委托存档商调函》,并到各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提交落户申报材料,联审窗口预审合格的,出具引进人才落户《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公安、人社、教育部门联审人员签字)。
  二、申请人持《委托存档商调函》和《审批表》,回原籍提取本人档案,到北方人才市场办理存档手续。北方人才市场核验合格后,开具存档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持存档证明和《审批表》到原出具《审批表》的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请各区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经办流程图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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