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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外[1987]2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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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402/t29024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外[1987]23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外[1987]2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7-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7]230号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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