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9
  • Tax100会员 28022
查看: 43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43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30 11: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402/t29024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0]4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43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4号

状态:部分失效

   
   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全部失效)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全部失效)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