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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国人部发〔2005〕29号 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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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28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国人部发〔2005〕29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国人部发〔2005〕29号 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29号

国人部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政府 自身建设,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公务员掌握现代公共管理专业知识,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二、培训对象和时间
全体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全体人员轮训一遍。
三、培训内容
围绕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和 《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 (试行)} 要求,以增强公务员行政意识、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和依法行政培训。人事部将制定下发 《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对培训内容做出具体要求。
四、培训形式
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手段开展培训。可将培训内容细分为多个专题,实行菜单式培训、学分制管理。
五、具体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大规模培训公务员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要把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作为公务员四类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比重。对已经培训过的内容,要结合新情况在不断深化上下功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将此项培训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 (MPA)专业学位结合起来。
六、培训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 《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做好培训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考试。要将考核或考试的结果登记在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 (MPA)专业学位的公务员可不参加集中培训,但需参加考核或考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深学好,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务员的学习。要根据不同层次、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工作 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典型公共管理案例分析,引导公务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要按照人事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 〔2003〕4 号)有关精神,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公务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986
传真:(010)84228076
  
人事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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