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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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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402/t29024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2-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状态:部分失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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