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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信息函〔2005〕10号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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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02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信息函〔2005〕10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信息函〔2005〕10号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5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10号

劳社信息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全国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交换,部信息中心和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通则(LB001-2000)》(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当前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了《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体系是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基础。各地应在本地的信息系统建设中执行本《指标体系》。
二、省、地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业务管理的需要,可在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并按照《通则》和本《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编码。扩充的情况应在确定扩充一个月内报我部信息中心备案。
三、建立《指标体系》维护制度。各地应有专人负责指标体系的管理维护工作,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增减、修改指标的具体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部信息中心。我们将综合各地意见,适时对指标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王娅忻010-84202274
传真:010-84221571
电子信箱:wangyaxin@molss.gov.cn

附件: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2-20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公章)

培训就业司(公章)

失业保险司(公章)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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