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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国人部发〔2005〕55号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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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35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国人部发〔2005〕55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国人部发〔2005〕55号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7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人部发〔2005〕55号

国人部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人事部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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