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2
  • Tax100会员 28023
查看: 338|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30 11: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9/t29026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4]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8号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予补足.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