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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63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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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61215283049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16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63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6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规定的参保范围,201410月至20162月期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清算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201410月至2016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应缴费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201410月至20163月期间应发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准备期清算过程中不对滞纳金进行结算,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清算工作进度,适时明确清算工作截止期限,超出截止期限的滞纳金问题另行规定。
  三、工作职责
  按照经费保障渠道,市、区分别做好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清算工作。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中心组成市级清算工作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整体清算工作、具体落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算、以及督促和指导各区开展清算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清算工作政策、清算和职业年金信息系统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并拨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清算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市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缴的信息申报和基金征收,权益记录、清算后养老金核发等工作。市级清算工作启用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市级清算工作专用章,用于清算政策发布及资金核定等工作。
  (二)各区清算工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组成,区人力社保局、社保分中心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工作组成员范围。各区清算工作组负责推动和经办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工作,接受市级清算工作组业务指导并定期报告进度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区自定。
  四、工作要求
  (一)清算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经步骤,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算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推动好所属单位及其职工的清算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今年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清算工作。
  (二)市级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等相关信息,配合核定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分配财政部门的划拨资金。
  (三)各参保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数据核对、代扣代缴、向职工告知解释等工作;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审定的补缴金额,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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