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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26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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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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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61310054381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8〕2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26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2018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自  2018 7 1 日起 ,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861日后(含  6 1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44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8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8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开展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增加百姓获得感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18 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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