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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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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303/t29027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18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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