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1
  • Tax100会员 27980
查看: 376|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30 11: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9/t29025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4]63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4]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4]6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