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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74号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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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62810521821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17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74号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6 19   


  
  

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

  

  一、关于“建议精简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所需要件,统一各区办理流程”问题
  20186月,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精简办事要件,统一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到坐落地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只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需填报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终解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原需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书不再要求填报和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辞职申请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说明、劳动者医疗期休假记录、劳动者违规事实情况说明等相关辅助性证明不再作为退工备案必要材料。
  市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转档工作流程》,统一各区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流程。
  二、关于“用人单位出现规模性退工如何办理”问题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规定,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因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季节性更换用工等原因出现规模退工的,应当主动登门服务,为用人单位现场办理退工备案、失业保险金享受资格确认、档案转移等业务。档案转移涉及多个区的,由用人单位坐落地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或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召集所涉区向用人单位提供对接服务。
  三、关于“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中央驻津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问题
20186月,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5),对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时间、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确定、养老金核定办法和项目、职业年金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等进行了明确。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单位编制、在职和退休人员信息后,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即可参加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四、关于“建议研究出台针对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天津市地方医疗保险具体对接政策”问题
  20184月,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0号),明确了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并就参保登记、缴费、退休人员补缴等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给予充足时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管理的平稳过渡。
  五、关于建议集中一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财政局统发系统事项”问题
    2018 6 1 日起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处统一办理。办理地点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三楼综合业务服务大厅。财政统发系统单位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动审核事项也调整至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三楼综合业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六、关于“建议优化博士(后)进出站事项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问题
  优化博士(后)进出站事项办理流程,自20181月起,将原有通过窗口申报办理的模式,调整为“通过网上预审后、到现场即办即走”的模式,在市引才综合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办结。调整后的办理流程为:
  (一)博士(后)登录“中  国 博士后网”,通过“业务工作办理”栏目,点击“博士后进出站”,进入“中  国 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在线填报申请并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扫描件,并打印进(出)站所需申请材料。
  (二)博士(后)向设站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设站单位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设站单位网上办公系统及纸质申请材料审核后(联合招收博士后需由工作站和流动站依次审核),等待市引才综合服务中心对网上申报材料的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到市引才综合服务中心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引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当场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开具相关介绍信。
  七、关于“建议允许市属高校将八级、九级管理岗位数量自主统筹使用”问题
  打破市属高校八级、九级管理岗位数额使用限制。凡市属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委备案后,可将本校八级、九级管理岗位数额自主统筹使用。
  八、关于“建议适当增加每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备案服务次数”问题
    2018 4 1 日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备案服务次数由每月两次增加为每月三次,事业单位可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到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九、关于“建议延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方案的备案期限”问题
  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38)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在编制事项调整后30日内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并完成核准备案”,调整为“事业单位应在编制事项调整后及时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并完成核准备案”。
  十、关于“建议对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称号的市属高校新进人员,简化聘用审核备案手续”问题
  对市属高校聘用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称号的人员,简化审核备案流程,由之前市属高校将《拟聘用人员名册》和《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简化为直接由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年末,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教委共同对接汇总当年市属高校备案情况。
  十一、关于“建议将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及时向医疗机构公示公开”问题
  市社保中心已建立了医保“智能审核规则”公示公开机制。对拟上线运行的医保“智能审核规则”,提前两周通过金保二期专家库对外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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