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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81号 关于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过程视频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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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70610162177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18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81号 关于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过程视频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过程视频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8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过程管理,提升培训和鉴定的质量,在继续加强日常检查的同时,决定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过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职业技能培训。将申请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视频监控管理,理论培训过程全程视频录像。待条件成熟后,实施在线实时监控。
  (二)职业技能鉴定。将申请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鉴定以及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纳入视频监控管理,理论考试过程全程视频录像。待条件成熟后,实施在线实时监控。
  二、视频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对实施性教学计划所列全部理论培训课程进行监控,包括课前点名、课堂讲授等内容。
  (二)职业技能鉴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全部理论考试过程进行监控,包括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及相关证件,监考人员在考生监督下启封、发放、收取试卷,考试过程以及监考人员处理考场内与考试相关的事项,考务人员密封试卷等。
  三、视频录制及报送要求
  (一)视频录制需教室(考场)全覆盖、无死角,每个教室(考场)应配备2个分辨率达到1920*1080(像素200万)的摄像头,并具有拾音和变焦功能,主机应具有光盘刻录功能,硬盘存储容量应达到2T以上。
  (二)监控视频需刻录成光盘报送,刻录格式为SDV,画面流畅,音频、视频同步。其中:培训监控文件(光盘)需注明光盘编号、班期备案号、上课时间、光盘录制时间。鉴定监控文件(光盘)以单日单一考场为一个文件(光盘),文件命名应注明鉴定机构、时间、地点、考场编号、职业、等级、人数,并在光盘外作简要标示。
  (三)培训监控文件(光盘)由培训机构按照现行开班报告受理途径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或区职业培训管理经办部门(以下简称“市或区培训管理部门”),其中100课时以内(包含100课时)的职业,满50%课时报送一次;100课时以上的每周报送一次,不满一周的在授课结束后的第二日上报,逢节假日顺延。
  (四)鉴定监控文件(光盘)由鉴定机构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视频存放及审核要求

(一)市或区培训管理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人负责接收、保管监控文件(光盘),并当场抽验签收。监控文件(光盘)保存期为三年。

(二)市或区培训管理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监控文件(光盘)内容进行快速浏览查看,每次课程均应查看,并将审查结果在二期网信息系统记录。

(三)视频资料的审查结果将作为审核职业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对修改、漏报视频资料的,均按检查不合格处理。

(四)培训、鉴定机构视频主机原始影像资料,应在培训(鉴定)班期结束后至少保存两个月。

  (五)本通知自  2018 8 1 日起 施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职业培训过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23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王 蓉
   联系电话:23363128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万大荣
   联系电话:23111738
    
    
   2018 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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