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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88)财税协字第00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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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1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88)财税协字第0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88)财税协字第00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88)财税协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总局以(88)财税协字第004号文通知你局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所说“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芬兰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芬兰税收,但应符合按照芬兰税法所规定的,假定两家公司都是芬兰居民时可以给予免税的股息为限。”其含义是芬兰对其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给予免税,但要符合芬兰税法对芬兰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给予免税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芬兰法律规定,芬兰居民公司间的股息,除分配股息的公司所缴纳的税收外,对取得股息的公司可以不再就该项股息缴纳税收。
二、议定书第二款是为了适应芬兰税法的特殊规定,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商定的。按照该款规定,拥有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的人,从而有权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它形式使用该公司所拥有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不动产所在缔约国征税。
三、对芬兰居民在我国已有的投资、营业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凡是过去已作出税收处理,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税率,严于或高于中芬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8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中芬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附件:芬兰所得税和财产税情况

附件:
芬兰所得税和财产税情况

一、国家所得税和财产税
芬兰的国家所得税和财产税实行居住国征税的原则,对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一)法人居民。所有按照芬兰法律注册登记的或在芬兰设有主要管理机构的公司,都作为芬兰的居民公司。对居民公司在芬兰境内、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任何形式取得的全部所得。都要按照“一九七四年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法令”征税。但根据芬兰税法规定,对居民公司来源外国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收,在计算居民公司应纳芬兰所得税时给予抵免。“一九七四年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法令”,在芬兰是作为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总原则性质的法令。对民民公司从事农业和林业取得的所得。在征收国家所得税时,具体征收办法参照“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的农业所得税法令”。对居民公司从事生产或其它营业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事专业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在征收国家所得税时,要按照“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的营业利润税收法令”征收。法人团体的国家所得税税率为43%。财产税即对财产净值征收的税,是由国家按照总的法令征收。法人团体的国家财产税税率为1%。
(二)个人居民。所有在芬兰拥有主要住所或在分兰居住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个人,包括继承死亡者遗产的人。均为芬兰的居民。对其全部所得无论是来源于芬兰或来源于国外;包括其全部财产,而不论是否位于芬兰,都要按照芬兰的税收法令。在芬兰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国家财产税。然而,一个芬兰的国民,从其离开芬兰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至三年之内的,仍然被作为芬兰居民。除非该人声明其在芬兰没有任何住所或所得。但在芬兰驻外使馆、领事馆或特别领事馆从事服务的人员队外。对个人、继承遗产的人和在税收上分别纳税的合伙企业征收的国家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1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3500至18400芬兰马克部分,适用6%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3000芬兰马克的部分,适用51%的税率。对个人、继承遗产的人和在税收上分别纳税的合伙企业征收的国家财产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0.8%~1.7%;应纳税净值在259000至359000芬兰马克部分,税率为0.8%,超过1077000芬兰马克的部分,适用1.7%的税率。
(三)非居民,对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法人团体只就其从芬兰投资取得的所得和来源于芬兰的其它任何所得,以及其位于芬兰的财产净值和其它财产,按照“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公布的非居民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法令”分别征收国家所得税和国家财产税,然而对非居民拥有芬兰证券和信用债券或不作为债务人财产价值和资本投资的外国贷款、银行存款和外国出口信贷的利息,以及由非居民从该项证券和信用债券或该项贷款、银行存款和出口信贷取得的利息,都可以在芬兰免征所得税和财产税。芬兰对下列所得认为是来源于芬兰的所得:
1.从位于芬兰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2.在芬兰进行营业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在芬兰进行的专业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3.由芬兰国家、芬兰地方当局或任何其它法定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和退体金;
4.由于受雇于芬兰私人雇主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或由于这种受雇取得的退体金;
5.从芬兰有限公司和合伙团体取得的股息和从芬兰合伙企业的所得中分取的股利;
6.从芬兰居民个人的债务人或芬兰的法人合伙企业或死亡者遗产继承人取得的利息;
7.从芬兰法人、合伙企业或其它团体以及芬兰的居民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芬兰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2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30%,在芬兰受雇取得的所得、退休金、医疗补贴的税率为35%。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受雇取得的所得按毛收入征税。退休金的收款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给予每月300芬兰马克的扣除。
二、地主所得税(公共税)
芬兰的居民公司、法人团体、居民个人、继承遗产的个人和在税收上分别纳税的合伙企业,除按照芬兰“一九七四年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法令”以及其它有关的具体法令,就其全世界所得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以外,还要对居民公司、法人团体、个人、和遗产继承人从位于某市区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和通过设在某市区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专业性活动取得的所得或营业利润以及在纳税年度开始就居住在某市区取得的其它所得,例如个人所得、工资、薪金、退休金、利息、股息及财产收益等,都要同样按照“一九七四年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法令”缴纳地产所得税(即公共税),地方所得税税率每年由各市区行政会议根据下一年度预算来确定,一般在14%至18.75%。
三、教会税
教会税是由福音路德教和东正教的地方团体,按照“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路德教牧师住所和基金法令”和按照“一九六九年八月八日东正教法令”征收的。教会税税率每年由地方基督教会的团体,根据下一年的收入来确定,一般在1%至2%之间。教会税是按地方所得税(即公共税)的同一应税所得为基数计算征收。只向路德教或东正教的教徒征收,对非教徒不征。对公司和其它法人团体则不管是否为教徒,都要征收教会税。
四、消除对股东重复征税的方法
芬兰的国家所得税税率为43%,地方所得税一般为16%,教会税1%,会计为60%。为了消除对股东的重复征税。准许公司分配股息与收到股息之间的差额扣除60%之后缴纳国家所得税。例如:某公司获得利润2400马克,其中准备作为股息分配1200马克,而该公司因投资于其他公司取得的股息为200马克,则分配股息与取得股息的差额为1000马克,即可以扣掉600马克之后缴纳国家所得税。但在计算缴纳地方所得税和教会税时,不得作上项扣除。现将该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扣除额为(1200-200)×60%=600
应纳国家所得税的所得额为:
2400-600=1,800
应纳国家所得税的税额为:
1800×43%=774
应纳国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774÷2400)×100=32.25%
应纳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
2400×16%=384
应纳教会税的税额为:
2400×1%=24
全部应纳税额合计为:
744+384+24=1182
合计负担率:(1182÷2400)×100=49.2%
该公司作为股息分配的1200马克,如果全部分配给非居民(包括个人和公司),则应扣缴25%的预提所得税。计300马克(即1200×25%=300),则全部应纳税额合计为1,482马克(即1182+300=1482),合计负担率为61.75%〔即(1482÷2400)×100=61.75%〕。
(以上,是根据1984年12月中芬税收协定第一轮会议时,芬方的税制介绍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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