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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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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13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磋商时,双方对协定的第二十条关于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我方说明,依照协定的条文规定,“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是限定的免税条件,并非是免税期。日方对此表示理解,但希望对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征税。经磋商,为有利于两国间科技文化交流,双方同意在双方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对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教师、研究人员停留时间超过三年的,可以给予三年免税。现将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为此达成的确认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

附件:
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

关于对第二十条的解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下述说明:
“当该人从其第一次到达缔约国一方之日起停留时间超过三年时,按照第二十条,该项免税应适用于第一个三年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本解释于1988年1月21日确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税厅
专员 国税审议官
王选汇(签字) 白鸟正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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