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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91号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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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71316512184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19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191号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三)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三)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以来,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引才落户成效初显。为指导和推进工作开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人力社保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才普遍关心的落户政策,询访并答复了一批反映比较集中的政策问题。现将部分具有指导性和代表性的答复意见集合成辑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7 6   


  

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

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三)

  

  一、关于“学历型、技能型人才落户条件中学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学历”是指,全日制中专以上普通高(学)校的学历。
  二、关于“退休人员能否办理引进人才落户”的问题
  退休人员不能办理引进人才落户。下列情形的人员均不能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一)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二)在津无就业的人员,截至办理落户申请之日,女已满50周岁,男已满60周岁的;
  (三)在津已就业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截至办理落户申请之日,女已满55周岁,男已满60周岁的。
  三、关于“在校未毕业学生能否办理引进人才落户”的问题
  在校未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不能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四、关于“资格型人才落户条件中职称、执业资格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的问题
  《实施办法》中的“职称”是指,人社部审核、国务院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及人社部授权备案的中央部委(企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
  《实施办法》中的“执业资格”,包括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9类。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驾驶执照人员,可以按资格型人才申请落户。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认定”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证书分两种,职业型(红色)和非职业型(蓝色)。上述两种证书均可作为注册会计师申请落户的认定材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不能作为认定材料申报落户。
  六、关于“技能型人才的职业资格认定”的问题
  取得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即可认定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即可认定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即可认定为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在外省市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以技能型人才申请落户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引进人才落户是否需要提供社保缴纳凭证”的问题

对已在津工作,以学历型、资格型、技能型人才类型申报落户的劳务派遣人员,在提供相应落户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在津缴纳社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关于“创业团队核心人才如何界定”的问题
  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人才主要是指,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
  九、关于“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问题
  “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是指,创办企业后在津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十、关于“无就业单位来津人才如何存放档案”的问题
  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应当在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存档后办理落户手续。在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存档并落户的人员将户口迁出后,本人档案仍可在北方人才市场继续存放。
  十一、关于“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实施办法》实施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继续执行。对《实施办法》中没有涵盖的人员,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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