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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发〔2006〕32号 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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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06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厅发〔2006〕3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发〔2006〕32号 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2号

劳社厅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省军区(警备区)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2005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金一次性或按月发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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