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4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64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30 10: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6/t29033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