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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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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412/t29043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0]14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4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融界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0年6月20日起至文到之日期间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且已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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