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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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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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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0: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80914242306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登记信息。无法确认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复核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要求,采取技能操作考核或现场答辩的方式。
  二、积分落户申请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申请积分落户。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  12 31 日前 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30日前缴费满十二个月为满一年,且期间无间断缴费、补缴费、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8 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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