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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49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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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83114195695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8〕4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49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13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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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4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降低企业劳动用工成本,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继续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18年 7月 1日起 ,原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0号)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其农籍职工,恢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经协商一致,企业可继续按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  2018年 7月 1日起 施行,至  2019年 12月 31日 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 年8 月8 日

  
  
  
    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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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gov  发表于 2021-6-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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