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38
  • Tax100会员 33631
查看: 423|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45号 关于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6-30 10: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82910102682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24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45号 关于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45号

各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和国家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54号文件中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限定支付范围、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范围和医保支付管理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应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其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仿制药上市情况,依据企业申请,及时将仿制药纳入《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并做好相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不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  

    2018年8月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