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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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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7/t29041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法[200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2]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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