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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2]15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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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209/t290364.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2]153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2]15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2]15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详见附件1)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由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进口的船用设备和关键部件,由船舶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在附件1清单规定的限量内审核,分批出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办理证》)。进口企业(指承造内销远洋船的造船企业,下同。船用设备配套生产企业进口关键部件统一由使用该配套产品的造船企业办理手续)凭《通知单》和《办理证》以及其他进口所需的单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减税手续。
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及部件依照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证》金额额度内对照附件1清单,对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等进行审核和核减,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附件1清单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则税目、设备和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件实际用途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则税目遇到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则税目为准。
三、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代码:421,有关参数库的维护请注意查收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维护传真。
四、上述减免税目应按照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
五、各审批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附件:1、内销远洋船关键部件和设备清单(略)
2、《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略)
3、《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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