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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国人厅发〔2008〕31号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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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32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国人厅发〔2008〕31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国人厅发〔2008〕31号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2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31号

国人厅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部门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实施机构,要规范考试成绩管理,沟通考试成绩信息,保证考试成绩准确有效,确保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切实做好2008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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