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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95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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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0: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92510235985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29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95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化管理,规范职业培训、鉴定秩序,确保培训、鉴定质量,现就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信息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问题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个人直接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纳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二期系统)管理。
  二、关于培训机构信息采集的问题
  (一)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拟享受培训补贴,需在首次培训前,按相关规定与市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签订《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协议书》,采集记录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职业、等级和同期培训规模)、银行账户等信息。
  (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享受培训补贴,需在首次培训前,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开展非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信息采集表》,其中高职院校、人力社保部门培训机构直接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
  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机构信息初审合格后,报市职培中心复核。市职培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二期系统,发放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以下简称单机版)和单机版初始化文件。
  三、关于培训班期入网管理的问题
  (一)培训入网。学员报名时,培训机构原则上通过单机版使用社保卡(或身份证)阅读器读取学员信息,录入人员类别、所在区县,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提出拟鉴定时间。
  (二)开班报告。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将单机版报盘文件材料向市或区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三)身份及鉴定条件审核。市或区人力社保部门将单机版班期信息和培训计划导入二期系统,并对学员身份和鉴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组织实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依据培训机构提出的鉴定申请,按照培考分离和就近原则,随机抽取鉴定所(站),安排技能鉴定。
  四、关于直接鉴定人员入网管理的问题
  (一)鉴定申报。符合直接申报技能鉴定条件的企业职工、院校学生,通过鉴定单机版读取鉴定人员信息后,在拟鉴定日期10个工作日前,向市鉴定中心申报。市鉴定中心将鉴定人员信息导入二期系统,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直接申报技能鉴定条件的个人,直接向市鉴定中心申报,由市鉴定中心将个人信息导入二期系统,并进行资格审核。
  (二)组织实施鉴定。市鉴定中心按照培考分离和就近原则,随机抽取鉴定所(站),安排技能鉴定。
    
    
    
    
  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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