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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关于中标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看这一篇就全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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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标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看这一篇就全会了

今天贸税帮给大家整理一个出口退税里比较不被关注的政策--中标机电产品,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二、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是什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三、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四、贷款机构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符合以下贷款机构的条件,才可以适用中标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只能是项目清单中所列7个项目。
注: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德国贷款包括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指主权担保贷款。
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
五、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六、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如何办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文件依据有哪些?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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