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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60号 关于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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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110511175778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8〕6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8〕60号 关于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购药的合理需求,持续推进解决年底出现买药难”“取药难等问题,按照国家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现就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医保药品额度
  (一)动态调整医保额度。在强化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基础上,根据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合理用药和患者流向等因素,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额度,绝不因医保基金额度问题影响医保药品销售。
  (二)加大对签约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签约服务机构因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导致医保总额管理指标超标的,医保管理部门要在年底前提前预拨超支资金,并在医保基金指标调整时适度向签约服务机构倾斜,缓解基层垫资压力。
(三)据实结算支付方式改革医保额度。定点服务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病种费用、人头费用,在医保总额管理指标之外据实结算,不纳入医保管理指标核算范畴。

  二、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
  (四)单独核算国家谈判药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安排医保资金保证据实报销,不占用医疗机构原有医保预算额度。定点医疗机构可指定12家定点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其根据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五)积极做好抗癌药降价保供工作。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集中采购工作,做好抗癌药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安排专项基金精准保障,确保参保患者用药。同时,积极稳妥做好新价格的落地工作,让人民群众及时享受到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
  (六)及时做好新增谈判药品对接工作。按照药品谈判工作统一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确定新增谈判药品的,及时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合理制定支付管理政策,切实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用药需求。
  三、保障参保人员多层次用药需求
  (七)切实发挥药店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支持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核对处方后,可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八)实施长期处方医保报销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患者病情需要,为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医保按规定报销,保障参保人员长期用药需求。医疗保险对处方天数、处方金额不做限定。
  (九)保障门诊用药需求。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医保支付的药品(指备注一栏标有“Δ”的药品),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和门诊特殊病使用,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自  2018 11 1 日起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的用药需求。
  (十)保障儿童用药权益。未纳入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西药,如其通用名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医保药品目录中口服剂型的药品一致,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且药品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依据企业申请,经专家评审确定后,自  2019 1 1 日起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满足儿童多层次用药需求。
  四、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十一)继续实施签约报销优惠政策。参保人员在签约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元,并给予40元签约服务费保障,鼓励签约居民与家庭医生团队主动签约,并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十二)保证基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扩大到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中所有品规,保证参保人员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范围与二、三级医院一致。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用药服务。
  五、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十三)全面加强门特病监管。严控门特增量,严格门特病鉴定管理,实行一次鉴定、终生负责责任机制,确保门特病患者身份、病情真实。严查门特存量,加大对疑似虚假患者的复查鉴定力度,排除虚假患者。
  (十四)严肃查处不合理用药。开药前实行购药预警管控,对于各类不合理不合规的费用,直接在医师诊疗界面预警,自动拦截。开药后继续加强医疗费用审核,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智能审核能力,同时强化人工重点审核。通过药品使用的精细化管理,防范出现欺诈骗保行为,减少基金流失。
  (十五)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年底前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的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规定的自觉性,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六、健全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人力社保部门与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互相通报情况,定期联合会商,共同解决问题。医保经办机构要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随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反馈,及时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保证参保人员购药需求。医保监管机构要畅通欺诈骗保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药品供应保障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8 10 19



  
  关于支持做好年底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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