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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发〔2009〕54号 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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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32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部发〔2009〕54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发〔2009〕54号 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4号

人社部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积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深化两岸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经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办决定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0类(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开放的10类(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名称分别为:统计、审计、价格鉴证师、社会工作者、国际商务、土地登记代理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安全工程师、勘察设计领域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符合上述10类(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三、需要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社厅发[2008]75号)安排,并根据所在地的省级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相关要求,到当地考试报名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四、在报名时,台湾居民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凡相应专业考试的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或实践要求)的证明。
经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考试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并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五、由于部分专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同一专业各科目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按规定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本专业其他科目考试所用的档案号,以便各科目考试成绩的合成和证书颁发。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台办和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抓紧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新开放的10类(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并继续做好已开放的17类(项)考试的相关工作。
在开展台湾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台湾居民顺利有序地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本次开放的10类(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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