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9
  • Tax100会员 33640
查看: 712|回复: 1

[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09〕97号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6-30 10: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10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发〔2009〕97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09〕97号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3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7号

人社厅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现就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 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 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点评

人社厅发〔2009〕97号  发表于 2021-6-18 14:5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