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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函〔2009〕2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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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53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部函〔2009〕27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函〔2009〕2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272号

人社部函〔200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现将《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予以颁布,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原《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目录》涵盖了技工院校机械加工制造、电工电子、计算机信息、交通运输、商贸服务、农林等7类120个主体专业,是规范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目录》修订工作充分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现状,紧密结合企业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需求,体现了技工院校的办学方向和职业能力培养特点,突出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注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互衔接。
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要依据新修订的《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目录》中所列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组织招生和安排教学,并及时将按此设置和调整的专业名称录入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考虑到不同行业、地区对技能人才的培养有所差别,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对《目录》内各专业的职业能力、主要教学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在《目录》中某些较宽专业下开设部分特色专业,招生时可在该专业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对于目前在校生,各技工院校可不改变原专业名称和学习年限。对开设《目录》外的专业,各技工院校可暂按地方或学校现有的专业名称招生。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要将《目录》实施工作作为技工院校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好本地区、本院校《目录》实施工作。各地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我部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研究,适时发布新专业,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以不断满足技工教育改革发展需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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