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作广告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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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