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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函〔2009〕307号 关于同意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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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48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部函〔2009〕307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函〔2009〕307号 关于同意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
发文日期: 2009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同意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
人社部函〔2009〕307号

人社部函〔2009〕307号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中飞人〔2009〕3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中国商用飞机有限 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负责公司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制定和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公司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 参与组织制定航空行业并负责制定本公司特有职业(工种)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相应的试题库。
四、 根据航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负责考评人员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 参与组织开展航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在工作中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建立航空行业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合作关系,共同做好航空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件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和《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公司生产技术工人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成立“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指导中心为职业技能鉴 定的技术管理机构。指导中心下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鉴定站为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行政上受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导。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 对指导中心和鉴定站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实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 根据鉴定站建站条件,负责对鉴定站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四) 负责对中国商飞公司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试题内容进行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五) 负责对鉴定站考评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审批后,发放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六) 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负责公司鉴定站建站条件制定和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公司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 参与组织制定航空行业并负责制定本公司特有职业(工种)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相应的试题库。
(四) 根据航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负责考评人员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六) 参与组织开展航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站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公司、指导中心制定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考务管理规程等。
(二) 制定鉴定站具体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鉴定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三) 负责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工作。
(四) 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鉴定站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二) 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 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科研生产的需要设立鉴定站,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报指导 中心进行条件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站标牌。
第十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 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必须从航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 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 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 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 行。
(六)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 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 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需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 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制度。指导中心受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 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情况。评估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 站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并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站许可证》。
第四章 考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 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
第十五条 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 组。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 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第五章 质量督导
第十八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指导中心应按有关要求,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督导,监督考评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应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理论和技术方法。
质量督导员必须从事航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必须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培训认证制度。经质量督导员或国家级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或《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 证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证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导过程中,应佩戴胸卡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遇 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问题的,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由派出机构直接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 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 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 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五)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鉴定范围和对象
第二十三条 鉴定范围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的航空行业职业(工种)。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一) 学徒工期满以及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 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需要晋升等级的人员。
(三) 改变工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 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证书核发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是: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指导中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证书由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填写 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验印后颁发,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鉴定合格者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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