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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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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42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函〔2010〕33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年01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33号

人社厅函[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厅 (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技工院校的办学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于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中也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合作办学不规范、教学培训质量不高、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学校甚至还出现了完全不符合作办学定位、类似于 “戒网瘾训练营”之类的合作办学,引发了不稳定事件。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维护学生 (员)合法权益。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切实防止和及时纠正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符的合作办学行为。
二、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行为。各技工院校要加强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办学行为。合作办学前,应全面考察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合作方须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中,双方必须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施教。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不得擅定标准违规变相收费。跨省与异地机构合作,应报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刊播、印制广告及简章的内容要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各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资质的中介组织、学校、培训机构和各类团体合作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三、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质量。各技工院校要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要紧密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专业。合作双方要将合办专业的教学内容纳入主办方统一教学管理,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要通过课堂听课、举行学生 (员)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定期对合作办学教学项目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四、明确责任,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的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的管理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规范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明确合作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等,强化合作办学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合作办学质量。对合作中存在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要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教学和培训活动。同时,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合作学校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管理。对涉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要严格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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