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办的小规模贸易公司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1300013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报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