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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0〕35号 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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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52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发〔2010〕35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发〔2010〕35号 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年04月0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35号

人社厅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招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现就做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形成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统一部署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地技工学校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招生工作统一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实行统一的招生政策,纳入统一的招生计划。仍保留招生代码的省(区、市),应将技工学校纳入统一的招生代码。技工学校录取的初中毕业生,应计入其生源校的升学率。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技能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介绍学校专业特点和就业前景,为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之路,创造良好环境。
四、各地技工学校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招生专业,编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下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录取结果及时抄送当地教育部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发展。实际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系。
联系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010)84207452
联系电话: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010)6609695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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