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5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务改革“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得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现对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进一步明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就近便民原则。充分利用我局系统点多、线长、面广优势,局属单位应在其办事大厅(窗口)等服务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申请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信息公开服务。
(二)主动公开原则。局属各单位应依据职责,全面梳理各自承担职责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加强主动公开力度,对于群众关注度高、申请量大的政府信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公开,减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数量。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分工
1.局政务服务处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协调、答复工作,并参与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政务服务处受理申请之后,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填写《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转办单》(详见附件1),通过OA办公平台系统,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分送相关职能处室、单位进行答复。承办处室、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反馈局政务服务处,政务服务处据此拟定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各处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办理涉及本处室职责的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起草依申请答复意见,提供相关材料,并参与涉及本处室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3.局属各单位依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工作原则,对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独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畅通受理渠道
局属各单位应畅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渠道,公布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或者凭借身份证明等材料能够查询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经多方查证、认真核实,履行勤勉职责后,确认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保留履职尽责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复议、诉讼等工作之需。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规范答复文本
局属各单位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答复文本向申请主体作出答复(答复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
(四)做好解释工作
局属各单位要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妥善处理各类申请案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及时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避免复议、诉讼等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企业和群众等申请主体获取政府信息权益的重要途径,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我局依申请公开多环节的工作。
(二)积极主动作为。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规定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对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三)做好工作衔接。局属各单位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自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作为法人单位主体承担相应的信访、复议、诉讼等责任。机构改革以后,涉及我局划出职责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相关规定,由职权划入机关负责受理,对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政府信息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向职能划入部门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转办单
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本格式
2019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