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7
  • Tax100会员 33637
查看: 833|回复: 0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9〕12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6-30 10: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060514120568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9〕1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9〕12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523

  

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以提升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四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竞赛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
  (二)编制全市年度竞赛计划,发布支持竞赛名录;
  (三)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竞赛的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四)编制竞赛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资助项目,拨付资助经费;
  (五)组建评审专家队伍,建立竞赛裁判员目录库;
  (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宣传。
  第五条 各区人社局、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技能竞赛的年度计划;
  (二)审核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竞赛实施方案,指导竞赛实施,评估竞赛效果。
  第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竞赛规则和实施方案,指导承办单位落实;
  (二)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三)组织竞赛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四)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五)负责竞赛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竞赛组织实施;
  (二)负责竞赛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竞赛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八条 竞赛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三个类别。
  (一)国家级竞赛是指承办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二)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两个层级。市级一类赛是指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可冠以天津市(第X届或XX职业)等竞赛活动名称。市级二类赛是指单一行业全市性竞赛,可冠以天津市XX行业(系统)XX职业等竞赛活动名称。
  (三)区级竞赛,是指由各区自行组织的竞赛活动,可冠以“X区(第X届或XX职业)等竞赛活动名称。
  第九条 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十条 重点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且引领作用强、带动示范好、社会影响大,具有三级以上技能等级的职业(工种),及被确定为国家或世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或项目,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市级竞赛每年举办1次,同类型、同职业(工种)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举行。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
  (四)具备开展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具有充足的办赛经费。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竞赛实行申报、审查发布和备案制度。
  (一)计划申报。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社局申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二)审查发布。市人社局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竞赛计划开展专业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支持行业、竞赛重要程度及规模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特别资助、重点资助、一般资助和不予资助的竞赛名单,并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
  (三)赛前备案。各单位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如调整竞赛方案,需重新备案;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备,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一类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区级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应成立竞赛组委会和专家委员会。组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能力点评等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应成立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现场执裁、成绩评定等工作;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竞赛争议。
  第十八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职业)等条件要求。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等国家、市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市级及以下竞赛。
  第十九条 竞赛试题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或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命题时应明确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所占权重,其中技能操作权重应占70%及以上。
  第二十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当制订相应安全应急预案,确保赛事安全。竞赛现场应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竞赛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竞赛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自然年内完成。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立竞赛名次发布制度。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正式向社会发布竞赛排名,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纳入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职工选手,授予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五条 纳入计划的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前10名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纳入计划的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各职业前6名选手,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晋升到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学生和没有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选手,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前10名的,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市级二类竞赛、区级竞赛6名选手,可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第二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等级晋升的获奖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办理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六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全市资助计划的竞赛,分三类给予经费资助:特别资助为50万元、重点资助为20万元、一般资助为5万元。
  第二十八条 纳入全市资助计划的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提交竞赛总结和资金拨付申请。市人社局对主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向主办单位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参加由人社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性比赛的参赛或集训项目给予经费资助,由市人社局提前制定经费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市人社局可根据参赛或集训需要,先行拨付组织参赛或集训的单位一定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0%。参赛或集训结束后30日内,市人社局对支出项目、标准及明细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资助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耗材、场地租赁、教练裁判、交通食宿等与竞赛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与竞赛无关人员、办公、固定资产购置等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社局定期对各区、行业(系统)组织的各类竞赛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奖选手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区人社局对本区内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局取消其举办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对竞赛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竞赛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竞赛资助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各行业(系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5 23 日起 施行,  2024 5 22 废止。原《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1号)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