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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9〕82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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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0: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062610004064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9〕8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9〕82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8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申报。
    
    
    
2019623




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及企业实际需要,决定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达到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之间的有机衔接。
  二、工作原则
  企业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坚持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要着眼于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壮大技术工人队伍。要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科学评价、规范评价,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
  三、组织机构
  市人社局成立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市鉴定中心为成员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本次试点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实施、技术支持和过程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鉴定中心。
  四、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
  (一)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评价内容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三)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按我市相关政策直接认定等方式进行。
  五、试点企业选取条件
  试点企业一般为已向人社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驻津分支机构和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培训及人才评价工作基础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三)能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
  (五)具有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制度,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六、支持措施
  (一)支持试点企业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社保参保地在天津市)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二)市人社局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按备案顺序向试点企业予以证书号段赋码。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信息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数据库,并上传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七、实施程序
  (一)试点企业确定(自2019年6月起)
  1.申报审核。本着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申报企业于2019630日前,向市鉴定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南开区迎水道47号),并准备相关备案评审材料(详见附件)。市鉴定中心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专家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建议名单。
  3.审定上报。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市人社局审定后,报人社部复核备案。
  4.备案公布。通过人社部复核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统一发布(更新)《全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自主认定(自完成备案起)
  1.完成备案的试点企业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市鉴定中心将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2.试点企业应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鉴定中心进行备案。
  3.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市鉴定中心对其认定结果予以确认。
  (三)阶段总结(2019年12月)
  市鉴定中心对全部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合格的企业,同意正式开展技能等认定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终止备案,取消试点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试点企业应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试点企业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三)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评价的,可将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联系人: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丽洁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吕本顺
  联系电话:83635027
  电子邮箱:45675474@qq.com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材料要求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评审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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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9]82号  发表于 2021-1-2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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