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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及开具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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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2 09: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及开具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GxDEM6kxXe2mwY8BH_bqg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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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2 11:25 编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及开具专用发票相关问题

山东税务




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3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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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LGxDEM6kxXe2mwY8BH_bqg  发表于 2020-5-1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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