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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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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309/t29041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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