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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5]5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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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507/t29045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法[2005]5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5]5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5]5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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