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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发〔2012〕63号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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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303/t20130329_9251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部发〔2012〕63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部发〔2012〕63号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下放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管理权限,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技工院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任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任务。技师学院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面向社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
  
二、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要合理规划本地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逐步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发挥示范性技工院校的引领作用,我部将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三、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办理。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加强技工院校管理服务工作。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技工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特别是国务院对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地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为技工院校服务的水平。要对申办受理、评审公示、复核认定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行“阳光审批”,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严格预防和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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