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84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742|回复: 0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法税务局 粤财法〔2004〕11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6-29 1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6-04/26/content_714f6e115de34995af5cf593a87167e9.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法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4〕117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法税务局 粤财法〔2004〕11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法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法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