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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6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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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6-06/05/content_23d4e4706eac4bef94019edfcfc0e489.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6〕63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63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6〕6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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