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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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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1: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091211321551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19年全市促进居民增收工作部署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961日后(含  6 1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9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9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1999

  
  
  
  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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