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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6]45号 关于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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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6/t29046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法[2006]4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6]45号 关于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财法[2006]4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稳定本市家禽行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已征上述税费予以全额退还。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所得,免征其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已征税款予以全额退还。
三、对本市家禽(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税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和车船使用税,已征税款予以全额退还。
四、由于执行上述税收政策减收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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