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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7〕12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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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7-10/29/content_a430442fa6ba4ff0a42af07780938b36.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7〕125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7〕12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7〕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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