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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6]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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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0609/t29047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法[2006]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法[2006]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6]1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2]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3]1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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